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和吸引民间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吸引民间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和吸引民间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中市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和吸引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2号)精神,加大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力度,广泛吸引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我市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头部条本市境内文化和旅游资源(包括可以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演艺、民间艺术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全面对外开放。
第二条除国家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的经营业务外,各种经济成份都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文化旅游经济实体,参与本市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文化旅游商品的生产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投资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投资主体。包括:
(一)投资建设我市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及配套服务设施项目;
(二)投资新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的综合项目;
(三)投资开发文艺演出、实景体验等产业化项目;
(四)投资开发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五)投资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旅游商品等文化产业的开发生产和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六)代表晋中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用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体育健身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第四条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
(一)优先保障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用地。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二)鼓励利用现有工业厂房旧址进行文化产业开发或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核同意,该区域内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以作为文化产业用房,并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在原批准用地范围内可以扩建一定比例的配套用房。
(三)投资者以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旅游景区附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林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蕞高使用年限为50年,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五条对在我市投资新建的以下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除可申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外,还可根据项目特点,享受以下财税优惠扶持。
(一)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孵化园区(基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园区(基地)“四通一平”(即通水、电、路、通讯和平整场地)建设。
(二)投资新建旅游项目在3000万元、文化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缴纳的市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实行先收后返,返还比例不低于留成部分的50%。市、县两级政府收取并支配的一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予免缴(办理相关证照和购买发票工本费除外)。
(三)投资新建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从正式营业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中,市、县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实行50%的返还,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新建项目为A级旅游景区、红色旅游景区(点)、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六条创新文化旅游开发投入机制,构建多元融资服务体系。
(一)鼓励市内外投资者采取参股、控股、购买旅游风景区经营权(TOT模式)或建设——经营——移交(BOT)融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探索投资者采用项目特许权、营运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
(二)将文化旅游产业信贷融资纳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建立政银企定期沟通机制,引导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利率优惠等融资政策。
(三)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旅游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四)积极推动文化旅游企业发行债券和信托融资,引导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充分运用市政府与天交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对文化旅游企业在发行债券、票据所产生的资信评估费、审计费、担保费,将给予项目补贴。
(五)对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民营资本改制重组国有文化企业,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
(一)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新组建的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鼓励现有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对采取整体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原有企业取得的特许经营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接。
(三)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四)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八条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一)实行项目立项审批服务全程代办。对各类来我市投资文化旅游开发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全程代办制,市县两级文化改革和发展办公室牵头协调,市、县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代办各项手续,实行“一揽子”服务。
(二)外地客商来我市投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者就医和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可享受晋中市居民待遇。
(三)新建成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
(四)对投资者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签证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对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实行领导联系制度,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商定更加优惠的办法。
第十一条凡在我市投资文化旅游产业的投资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做到科学合理开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主办 市直各部门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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