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在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的基础上,提高我市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按照“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完善支撑,全面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支持打造晋中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
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空间上科学规划、产业上合理布局、功能上体现特色,依托省高校新校区、太榆科技创新城,结合县域产业基础和发展方向,鼓励以企业牵头优先利用空置厂房片区、写字楼等现有设施全力打造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吸引创业电商、信息技术服务、电商运营、物流仓储、广告设计、电子支付、培训机构等企业入驻园区,为园区电商企业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县(区、市)、开发区自行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建设资金,以打造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对已建成的具有独立服务功能、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配套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经认定后,除按省定标准及规定申请补贴外,市财政给予不超过配套服务费用70%的补助,单家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粮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管局)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影响力的大型独立性、专业型电子商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具有公共性、示范性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网络交易系统开发、升级、网络推广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粮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供销社)
引导传统实体企业,发展线O)互动,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开拓营销市场,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对头部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并经统计部门认定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网络零售额超过入统标准的部分,按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100万元;对非初次纳入统计的企业,超过入统标准的部分,按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省、市资金不重复支持。(牵头单位:市商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支持服务型电商企业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培育一批从事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和培训等业务的专业型服务企业。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型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省、市资金不重复支持。(牵头单位:市商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以“外行普及观念、内行提升水平”为原则,开展全市电子商务大培训。组织领导干部进行电子商务知识轮训,强化发展电商意识,提高支持电商发展的主动性。人社、经信、农业、民政、教育、供销、团委、商粮等部门要调整现有培训资金,重点投向电子商务类培训,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群体作为创业就业的培训重点;把传统企业、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种养业大户作为创新转型的培训重点。加大职业院校电商专业的建设力度,为开设电商专业的职业院校配备实训基地。对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从业人员培训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商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团市委、市人社局、市农委、市供销社,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支持企业建设或利用快件集散配送中心发展电商业务。对被确定为重点电商企业、自建仓储面积10000m2以上或租赁(合同5年以上)单个仓储设施在5000m2以上的,经认定后,按其仓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m2,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粮局、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管局)
鼓励本地电商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结合“山西品牌网上行”,鼓励企业在晋中举办电商展、网货展等电商专业展会,对举办10000m2以上的展会,给予主办企业一次性20万元补助。省、市资金不重复支持。(牵头单位:市商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培育一批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支持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鼓励10-15户玻璃器皿等轻工产品出口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培育5-10个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点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鼓励建立1-2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服务,为进出口电商和支付、物流、仓储等企业提供数据交换服务。到2017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占全市进出口总量的比重稳步提高,跨境电商发展水平居全省前列。(牵头单位:市商粮局,配合单位:人行晋中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
九、落实降税减负,支持电商企业健康发展
深入分析我市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特点,积极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管理服务措施,特别是对处于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小微电商企业,要严格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我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原则,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有一定影响力、规模大、前景好、带动性强的电商项目用地。(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规管局、市商粮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除涉及政府公布的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外,电商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支持电商企业资产重组、地址搬迁、技术转让等,有条件的可实行并联审批;允许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作为多家电商企业的住所;允许电商企业依法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登记为住所;允许电商企业使用“互联网销售”作为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如属于外商投资电商企业,需标注“不含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电商企业名称的字号;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等应用。(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政务大厅、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财政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电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并在其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各自发展特点和优势,研究出台差别化的财政扶持政策,并做到市、县两级扶持政策的有机衔接。除有特殊规定外,企业不可重复享受同类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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