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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

  为了完善对股票交易和收益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的收益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股权转让书据按书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的金额,依千分之六的税率纳税,属买卖的股票由转让人贴花,转让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属继承、赠与、分割的股票由股票持有人贴花。办理股权转让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由其代售印花税票,代征代缴税款。

  三、个人从股份制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其超过国家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部分,依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由支付单位负责扣缴。

  四、本规定的第一、二条从一九九〇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第三条从一九九〇年会计年度派息开始执行。

  本规定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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