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晋中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开管发〔2016〕71号)
招商引资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9月13日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
头部条为了促进晋中开发区主导产业的发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推动我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项目产品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开发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市关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资金)是指在开发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三条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和开发区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财政局负责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研究拟定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年度预算金额,并报经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列入预算;
(二)按经管委会领导批准的、招商局提报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
(三)会同招商局对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招商局负责申报、审核有关单位(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开发区党政联席会和经济工作会的有关精神,编制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政局。
(二)对申请使用项目扶持资金单位(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并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报财政局。
(四)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要对单位(企业)按照市政府或管委会与其签定的协议、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指标、完成时间、扶持资金用途等进行考核,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
第六条项目扶持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八条招商局对申报项目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精神提出拨款申请,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财政局按批准的招商局申请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条招商局、财政局应按照职责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入区协议(合同),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精神,定期向招商局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工后,招商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报财政局。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可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经招商局和财政局确认后,上报管委会。
第十二条对项目单位不履行入区协议(或合同)的,招商局将通知财政局停拨扶持资金,并报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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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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