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投资项目税收及土地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十五 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50%税款; 外来客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认定达到相应 标准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 外来客商在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投资企业所上缴 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 增长的部分,3 年内按不低于 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 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的奖励。 三、 外来客商在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其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诸缴纳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 (含 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投资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 的应纳所得税额,但亏损企业不得享受抵扣。 四、 一般生产性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政府全额给予奖励。 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绿色产业、旅游开发等国家鼓励类外来客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头部年至第五年内,企业缴纳 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政府全额给予奖励。 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 口型企业的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头部年至第 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政府全额给予奖励;从企业开始经营
年度起,头部年至第五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的 50%-80%由同级 政府给予奖励。 五、 凡在我市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外来客商投资企 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其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投资 40%的部分,可用该项目设备购 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 用企业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抵免的期限蕞长 不得超过 5 年。 六、 投资能源、交通、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农业产业化开发和现 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科教文卫体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社会公益项目 的外来客商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 达 2000 万元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供水增容费、拆迁管理费,经认定为先进技术型 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减收 30%,一般生产性项目减收 15%。 八、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九、 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持土地管理机关 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之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
一、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投资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以及竞争性工业项目的用地,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能源、交通、水利、 高等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符 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 凡兴办一般性生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可减半缴纳土地租赁费。
三、 凡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开发、内外贸易、旅游 项目和交通、能源、科教文卫体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金融项目均可免 缴土地租赁费。 四、 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一律免收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和土地租赁费。 以上二、三、四条,如为分期租赁,则视同与出让,不予减免土地租赁费。 五、 国家重点鼓励产业类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 性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出让期头三年内,分期缴纳。 六、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出 租或抵押,转让时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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