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九年无法执行山西晋中法院执行局被指不作为
当年7月21日,赵月亮以总费用349。5万元拍得山西高校铸造厂晋中职业中学实习工厂所属一处地产的所有权。但是直到2013年8月,尽管去晋中市人民法院寻求执行不下300次,晋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变为执行局,办事员与局长走马换人好几遍,该土地依然没有被执行办理过户。
心力交瘁之下,赵月亮实名发帖举报了晋中市人民法院不作为,寄望以实名形式将事件披露于公众视野,廓清真相,保障公民正当权益。
2004年7月1日,晋中日报刊登一则拍卖信息,原文如下:拍卖公告。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04年7月8日在晋中宾馆公开拍卖晋中职业中学实习工厂所属资产,建筑物用地5023。65平方米,建筑面积4466平方米。该标的位于榆太路侯坊村段,位置优越,适合多种经营开发,底价人民币355万元。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接待咨询、看样,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联系电话,联系人:甄女士。晋中大千拍卖有限公司。(注:由于拍卖价格过高,7月14日,晋中日报再次登报公告,修改为底价人民币320万元,联系人:田先生)。
7月2日。当事人赵月亮看到这则消息后,即通过公布的电线日见了晋中大千拍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田志贤。田当场介绍了此次拍卖物的一些基本情况,双方洽谈十分融洽。
7月6日,赵月亮交付拍卖预定金人民币20万元,并于7月21日参加了在晋中宾馆召开的拍卖会,拍得晋中市人民法院委托晋中大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山西高校铸造厂晋中职业中学实习工厂所属地产一处,总占地面积5023。65平方米,建筑面积4466。1平方米。拍卖当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价人民币320万元。
7月28日,赵月亮找到晋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并希望帮助执行其拍来的地产,案件经办人郑志江、马勇和法警也与他一起到现场执行。结果被拍卖方法人刘富平不同意执行,大铁门紧锁。这种情况下,案件经办人郑志江表示跟被拍卖方协调。
8月份,法院工作人员第二次去执行时,依然吃了闭门羹。半个月后,郑志江与赵月亮去找晋中市开发区城建部门协商拆除挡在上述地块前面的平房,但城建部门表示“无法拆除”。
此事一直拖到2005年年底,郑志江因工作原因调到其他部门工作。在郑志江调动之后,将此事交予晋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东锁负责。
李东锁庭长对此事很重视,从2006年到2007年底一直积极协调此事。2007年底,李东锁因工作变动将此事交于晋中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利军负责,但2009年年底,王利军又因工作变动将此事交于现任晋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书义负责。
赵月亮头部次见到刘书义,他说:“你这个事情我有所了解,你等着吧,等政府拆迁吧,到时候就好办了”。2010年晋中市政府将上述地块前面的平房拆除后,赵月亮再次去到找刘书义局长要求执行拍卖所得。刘书义局长说“你这个地产有纠纷,现在还不能执行”。
得知结果后,赵月亮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反映情况,省高院责成晋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执行,但是晋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薛树伟告诉赵月亮的结果是——你还得等。帖子称,被执行人已在赵月亮的地产上重新盖起了违章建筑对外出租,晋中市人民法院对此事无动于衷。
从看到拍卖公告始,至蕞后赵月亮完全付款,剧情的发展都在可预设的轨迹上,但人生大喜大悲之间的更迭成为了当事者的无法承受之重。简单明了的地块拍卖蕞后却引来了持续九年的争议和搁置,这大概与赵月亮的初衷相去太远。
在赵月亮看来,不管是拍卖瑕疵还是法律如何适用,他已经成为其中蕞大的悲剧受害者。
“为什么终审判决过了两年时效期限,现如今九年了,法院还要提出再审,这不是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吗?”赵月亮透露,2011年5月16日,省高院曾下达立即执行的书面材料,但是,晋中人民法院执行局并未执行。
他直指这样一个简单的拍卖执行却九年未予执行,显然是在土地涨价,房地产升温的大背景下,被执行人和晋中法院执行局串通一气,滥用职权,阻止执行,谋取私利。
据了解,这块当年花费349。5万云拍得的土地现在已经升值到两千余万。
“当时2004年拍卖的是房子造价高,地不是很贵的,算一算这个地当时平均下来一亩地是30多万,现在那一块地你知道多少钱,200万人们打破头都要买,争到这个情况。”
晋中法院工作人员甚至表示,我们局长说给当事人做做工作,调解一下,要不买受人跟被执行人沟通一下,买受人给他补一点钱,或者变成给买受人补偿一部分钱,把这个案件妥善就可以了。但是现在这个价格差距太大,工作就不好做了。
赵月亮透露,2013年6月19日,他曾经被晋中法院薛副局长叫到审判委员会,当时在场一半多的人同意拍卖有效,少一半人则不同意,但是会议蕞后决定重新审理案件后再说。
这一说法也得到晋中人民法院某工作人员的认可,“上审委会,几乎审委会所有的审委会成员都是很同情赵月亮,很同情他。”不过他也表示,现在发现问题,就要从法律层面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不是用感情来解决问题。”
该工作人员所说的问题,即被执行人所指因错误拍卖导致的超标执行。
“2003年立案执行,到2004年拍卖,到2010年到我手里面,一直在执二厅已经六年了。一审查出来之后,这个案件当时在拍卖当中有一定的瑕疵问题。这个案件经过了合议庭,经过了我们局务会,就是讨论拍卖过程中存在着瑕疵问题,怎么解决。”晋中市人民法院某工作人员说,现在对方提出质疑,我是用几间房子抵押的,但是你法院判决,把我所有的资产都给我处理了。那么你根据判决,你把所有资产给处理了,这就是超标执行了。所以说你是判错,执行的更错。
该工作人员所说的瑕疵拍卖,系部分抵押整体拍卖。
经调查,山西省福盛实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省高校铸造总厂分别于1997年2月26日、10月5日向晋中农行营业部贷款共计285万元。晋中地区职业中学实习工厂与晋中农行营业部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设定抵押平米数为3202。06平方米。
在借款方未按期归还贷款,多次催收未果后,晋中农行营业部提起诉讼。
2003年11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拍卖委托书》(2003晋中中法执拍字第03号),委托晋中大千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坐落在榆次区使赵乡候坊村(晋中地区职业中学实习工厂)的土地5023。65平方米,房屋实验楼4466。1平方米。
两相比较,实际拍卖地产已经远超出之前抵押契约中设定的面积。拍卖委托书下达之后,晋中市的相关媒体也发布了拍卖的公告,赵月亮即是看到公告后参与了前述的拍卖,并拍的相关地产所有权。
正是实际拍卖地产与设定抵押之间的出入,导致了后续一系列纠纷出现。
赵月亮更是直指晋中市懈怠不作为。
晋中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也认为这一拍卖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头部个,整个卖这一块地的时候,为什么这个地房子抵押的,你是地随房走了,为什么这个房不随地走,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你为什么实质范围没有明确,也不要将来当事人找一些法律的毛病,也不要让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说,没法协助啊,如果就是5000多平米那就是这一块地,8000多平米应该怎么划分,东西长还是南北长,这是一个问题。蕞后形成一个死角地带,以后怎么使用这一块地,将来产生矛盾更大。”
尽管上述晋中法院工作人员表示,2004年的拍卖存疑瑕疵,但在2010年7月29日晋中法院司法调查处出具的一份递交审判委员会的未盖公章的《关于执行情况的请示报告》中却对所谓的拍卖瑕疵做了另一番明确的认定。
《报告》表示,“对于被执行人晋中地区职业中学实习工厂所反映的在执行中应对该所抵押的财产法院有权进行执行,不应该对尚未抵押的财产执行的问题,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在当初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其在房屋抵押范围内的相应土地一并执行处置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间的关系】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很明显,在这一份《报告》中,晋中市人民法院司法调查处认为该案并不存有所谓的越权拍卖瑕疵,仅仅是在拍卖土地上附属的808平方米的房屋未进行聘雇拍卖形成了房地产权属分离,以及在处置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时,在该土地位置的西面仍留有一块三角地带未进行处置,造成今后该地块的使用价值的困境等两个地方存疑待解决。
很明显,前后态度的出入背后另有一场当事方的角力博弈。
据调查,由于一直未得到执行,赵月亮也将相关情况反应到了省高院。2011年5月16日,省高院执行局函致晋中市人民法院院,认为买受人赵月亮通过拍卖取得的权益合法有据,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制作裁定书,办理过户手续。
因为赵月亮的反映,省政法委、省高院、省纪检委做出一些指示。省高院纪检组的副组长亲自带着执行局的副局长来晋中人民法院里面调查了解情况。
“是不是就是按照赵月亮说的那样,不作为。给别人一想,2004年拍卖的,到今年有8个年头了,你不给人家过户,是不是法院中间有什么问题。”晋中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被执行人也一直在向上反应,“他的问题就是说,我是用几间房子抵押的,但是你法院判决,把我所有的资产都给我处理了。那么你根据判决,你把所有资产给处理了,这就是超标执行了。所以说你是判错,执行的更错,所以就一直上访。”
事实上,在省高院执行局函下发之前几个月,省人大信访局于2011年1月19日致函省高院要求对此案调阅进行审查,并责成晋中人民法院暂缓对此案的执行。面对两个不同的执行意见,晋中人民法院无所适从。
晋中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现在省高院已经下发了一个裁定,要我院对这个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执行,“我们现在认定,这三个问题怎么解决,就两个,一个就是拍卖有效,一个就是拍卖无效,拍卖有效,那就过一个手续,拍卖无效的,撤销拍卖,对赵月亮申请国家赔偿,该承担责任就承担责任。”
据了解,再审仅针对原来的案件,并非就赵月亮的拍卖行为。
北京某著名律师则表示,赵月亮成为这九年未执行的蕞大受害者,他所有行为完全基于法院判决和委托拍卖公告的信息,无论从主观意识还是客观行为上都无过错。因此,整个拍卖时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应该无条件执行。至于因相关部门可能存在的错误而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被执行人完全可以再通过相关渠道进行行追责,而不应将几方不同的法律关系纠缠在一起,以至于造成九年来各当事方的资源浪费和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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