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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榆次蕴华街改造项目“拆迁户”快看!可以领取购房补贴啦!

admin9个月前 (09-29)晋中产业信息242

  原标题:扩散 !榆次蕴华街改造项目“拆迁户”快看!可以领取购房补贴啦!

  关于受理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

  为保障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政府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推进和被征收人的的合法权益,根据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晋中市财政局联合签发的《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政府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市建发〔2019〕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拟于2019年4月17日到2019年12月30日在晋中市市民之家三楼住建窗口开始受理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政府购房补贴申请工作,请全体市民见此公告后相互转告。

  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应提供资料及时间节点

  一、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应提交材料名称

  1.《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申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留原件一份)(可登陆晋中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2.委托书和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留原件一份);

  3.《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留原件一份);

  4.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原件一份);

  5.①银行交款凭证(支付给售房企业购房款的pos机刷卡小票和银行流水帐)(留原件一份)

  ②现金交款需由开发企业提供相关凭证并盖章确认(承诺函和财务底账)(留原件一份)

  6.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查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留原件一份);。

  已领取受理通知单的,限于2021年9月30日17:00时前补齐资料,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购房补贴。

  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政府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

  为保障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被征收人购房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本项目政府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等相关工作,按照《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时间:2017年2月19日、2017年9月15日和2017年12月13日)、《晋中榆次尧晨实业有限公司蕴华街及片区改造拆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拆迁补偿方案)》(发布时间:2017年6月7日、2017年10月13日)、《晋中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晋中华瑞实业有限公司蕴华街及片区改造拆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拆迁补偿方案)》(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4号、〔2017〕82号和〔2018〕55号)、2018年5月28日《晋中市住建局和晋中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审核相关事宜联席会议纪要》、2018年9月10日《晋中市住建局和晋中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相关事宜联席会议纪要》和《晋中市住建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网签备案,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取得购房发票和契税税票的。

  (一)购房补贴享受对象:是指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和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获得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上具有宅基地使用证,且房屋征收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被征收人(不含企事业单位)。

  ⑴2017年2月19日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蕴华街改造范围内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和蕴华棚户区(片区)改造范围内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且房屋征收签约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⑵2017年9月15日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蕴华棚户区(片区)改造范围内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且房屋征收签约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⑶2017年12月13日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且房屋征收签约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⑴2017年6月8日发布的《拆迁补偿方案》: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且拆迁签约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⑵2017年10月10日发布的《拆迁补偿方案》: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且拆迁签约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⑶2017年10月13日发布的《拆迁补偿方案》: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且拆迁签约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三)购买市城区锦纶片区改造项目规定

  凡符合上述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且签约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购买市城区锦纶片区改造项目新建商品房的(实物回迁安置除外)。

  符合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按购房面积(即在晋中市房产交易中心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可享受200元/m2的政府购房补贴。

  (一)《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申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留原件一份);

  (二)委托书和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留原件一份);

  (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留原件一份);

  (四)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原件一份);

  (五)银行交款凭证(支付给售房企业购房款的pos机刷卡小票和银行流水帐)(留原件一份)

  (六)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查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七)被征收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查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1.“委托书”是指:符合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的被征收人出具的同意直系亲属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符合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且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材料”是指:公证或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直系亲属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该委托只能为一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为准)一次。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有两个及以上买受人的,提供由全部买受人共同签字的申请人确认书,并由全部买受人共同确定一名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网签备案”的材料合格确认原则:

  ⑴“购买”,以被征收人(或唯一委托人)购房支付首付(以银行交款凭证和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或全款的时间在购房补贴时间范围为准。

  支付的购房款,以POS机刷卡小票、银行流水帐(账单上加盖电子章且必须体现时间、金额、对方账户名称等内容)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帐户之间有无必然联系进行确认。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须盖章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经核实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⑵“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准。

  4.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范围:在购房补贴时间范围期间,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与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榆次区住建局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

  5.征收一套房屋(房产证和土地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一份货币补偿协议对应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征收一套房屋(房产证和土地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货币补偿协议对应购买2套或2套以上新建商品住房,只可享受一套的购房补贴。

  6.被征收人购买二手房的,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

  7.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无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

  8.2017年2月19日后,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商品住房在2018年6月30日前再次成交的,该套商品住房不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政策;售房企业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告知购房人。

  凡符合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的被征收人购房(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须于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17:00时前(节假日除外),由本人持以下材料至晋中市市民之家48号窗口办理申请享受购房补贴资格。

  1.申请享受购房补贴资格应提交材料名称

  ⑴《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申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

  ⑷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⑷已享受过2016年购房补贴政策的;

  ⑹提交申请后,由于材料不全或不清晰等原因,未获得《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的;

  ⑺不在此次蕴华街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

  已获得《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的申请人,须于2021年9月30日17:00时前(节假日除外),由本人到晋中市市民之家48号窗口提交如下购房补贴的补充材料。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购房补贴。

  1.购房发票(查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缴纳契税完税证(查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符合本实施细则中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的申请人,可登陆晋中市住建局网站()下载《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申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作出承诺且打印(A4纸),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晋中市市民之家购房补贴窗口(48号)。

  1.购房补贴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查(初审和复审)。材料完整、表述准确齐备的,向申请人出具《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如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要求提交材料不符、不全、不清晰或表述不准确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申请人尚未取得购房发票、缴纳契税完税证等材料的,须先申请购房补贴资格。购房发票和缴纳契税完税证限于2021年9月30日17:00时前补充提交,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购房补贴。

  3.购房补贴窗口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晋中市住建局、晋中市财政局上报受理情况。

  4.购房补贴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月(或季),向购房补贴发放联审小组上报符合“三、领取购房补贴应提交的材料”条件的“领取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晋中市住建局牵头、与晋中市税务局和榆次区住建局组成联审小组,组成成员以个人负责制方式对领取购房补贴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1.税务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真伪审核和增值税交纳的具体征收机关(市税务直属征收分局、开发区税务局、榆次区税务局)分类,并签署意见。

  2.晋中市征收办审核人员,负责对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材料等相关情况审核;

  3.榆次区住建局审核人员,负责对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材料等相关情况审核;

  4.晋中市房产交易中心审核人员,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材料等相关情况审核;

  5.晋中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审核人员,负责对除以上项目外的的材料等相关情况审核;

  6.联审小组依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审核总体情况,通过审核的总体情况,含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未通过审核情况说明及明细表,拟处理意见建议等)。

  晋中市住建局根据联审小组上报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审批,并向晋中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1.市住建局组建由业务科室牵头,政策法规、监督、监察等相关科室单位人员组成的复核小组,采取个人负责制方式:对签约、购房和土地性质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对不合规或反映合规内容,可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样,有选择地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应出具复核情况报告

  2.市住建局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

  3.市住建局将审批情况及“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在“”网站和政务大厅补贴窗口张贴予以公示。

  4.公示期内,请实名举报问题线.公示期结束后,市住建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购房补贴资金(附受理审查及提交联审、复核和公示情况报告及相关汇总表等)。

  依据晋中市住建局的申请资金函及相关资料,晋中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购房补贴直接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卡。

  (一)已取得《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尚未进入联审小组审核材料的申请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注销情况说明,可随时到购房补贴窗口办理。

  (二)已获得购房补贴资格,暂未收到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携带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等材料到市民之家购房补贴窗口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并在退回《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后,方可注销;

  (三)已领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携带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等材料到市民之家购房补贴窗口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并在全额退回政府购房补贴和银行同期基准利息后,方可注销。

  (四)因材料提交不全或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申请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购房补贴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一)晋中市住建局负责购房补贴申请的受理、联审小组组织、复核、审批、信息公示和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

  (二)晋中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和资金拨付;根据购房补贴发放情况的纳税统计表划分市、区负担,进行结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依法要求其赔付同值购房补贴资金,并将企业行为纳入不良信用档案,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领取购房补贴或先购房享受补贴后再退房等恶意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购房补贴金和银行同期基准利息,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个人负责制的受理审核、联审、复核等政府工作人员,如发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购房补贴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项工作接受全社会公开监督。如有情况反映,请按职责分工,书面实名致相关部门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晋中市住建局、晋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申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2.委托书

  3.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及蕴华街改造项目

  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中市财政局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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