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机构使用植(介)入性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为确保植入人体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近日,山西省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医疗机构使用植(介)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分七章二十条,主要对医疗机构植(介)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使用,以及对其随访、质量跟踪、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无证生产经营的植(介)入性医疗器械;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植(介)入性医疗器械经营、销售的有关活动;应对植(介)入性医疗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对使用过的植(介)入医疗器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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