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认定祁县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违法
山西省政府认定祁县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违法
2008年01月24日 03:30
1月22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山西乔家大院(见图)经营权转让事件有了蕞终结果。当天,山西省政府对祁县政府《关于祁县乔家大院经营权委托管理的请示》做出批复:认定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意向属违法行为,并取消祁县县长李丁夫“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资格。
1月22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山西乔家大院(见图)经营权转让事件有了蕞终结果。当天,山西省政府对祁县政府《关于祁县乔家大院经营权委托管理的请示》做出批复:认定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意向属违法行为,并取消祁县县长李丁夫“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资格。
山西省政府的批复认为,《请示》中拟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把乔家大院作为企业资产交由公司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精神。
批复同时指出,同意地方政府采取招商引资等吸纳社会资金的办法,对乔家大院(在中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但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县政府称初衷是“穷县要办大旅游”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祁县政府与上海、重庆两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商定共同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乔家大院的所有权归县政府,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入股归新公司所有。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详见本版2007年12月28日报道《乔家大院,经营权能否“改嫁”?》)
意向书引起了祁县百姓和乔家大院职工的质疑,职工们认为“县政府贱卖了乔家大院”。据统计,2006年乔家大院门票收入为3000万元,2007年为2700余万元,远远高于新公司上缴的“文保管理费”。而且,这部分有限的文保管理费,能否真正用到文物保护上,职工们普遍心存疑虑,更令他们担心的,是对文物的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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