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中路109号。
被执行人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刘屯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俊,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审查申请,要求执行该局向被执行人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介自然处决字[2020]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称,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5月9日擅自占用义棠镇利贞寨村、西刘屯村土地33.25亩修建彩钢棚(煤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0年6月1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3-1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20年12月19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进行审查并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1、责令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11.13亩(742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22.12亩(14746.67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西刘屯村耕地4.79亩(3193.33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63866.6元。非法占用草地24.67亩(16446.67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246700.05元。非法占用利贞寨村耕地3.79亩(2526.67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50533.4元。三项共计罚款361100.05元。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的事实:1、违法线、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抄告单;4、违法线、地类认定表;9、规划认定表;10、基本农田认定表;1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2、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3、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4、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5、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8、陈述意见询问笔录;19、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被执行人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同意缴纳罚款,但辩称是为了环保修建的,故不同意拆除建筑物。
被执行人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介休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介自然处决字[2020]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书记员严红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裁判文书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1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14)菏开民催字第3号2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14)菏开民催字第5号3申请人介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2019)晋0781行审35号4**、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晋07民终1219号5*发明与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775号6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安途生物流有限公司等***、***、***、太原泰和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106民初1900号7277江苏荣胜长江塑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苏1182民初277号8***、曹某乙等与太原市兴华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原宝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并民终字第101号9北京融合供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16122号10申请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介休营销服务部、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2020)晋0781民特3号查看更多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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