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稻田镇青田胡村齐福龙)
原标题: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稻田镇青田胡村齐福龙)
你未经批准,于2017年5月11日擅自占用稻田镇青田胡村土地630平方米建设收菜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6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寿国土资罚字[2018]第187号),并于2018年6月1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将非法占用的63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寿光市稻田镇青田胡村村民委员会;2、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8900元(大写:壹万捌仟玖佰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催告书已在2018年12月18日《寿光日报》上刊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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