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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出租到底由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租方算不算有土地使用权

  学税法时间长了,总感觉越学越糊涂,很多我认为板上钉钉的东西,实际上却大相径庭,原因就是总有规范性文件出来让我一头雾水

  前不久,本人发文厂房是租的,不交土地使用税吗?,很明确的支出,租赁的厂房由承租人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最高级别法规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实际上,这个最高文件说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一词就比较模糊,难道出租方不是使用土地出租吗?为了纠正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88年就出台了国税地字〔1988〕15号文,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这个文件很明确,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问题又来了,什么叫做拥有土地使用权?是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叫拥有土地使用权,承租方租赁的土地算不算拥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我的理解,承租方是有土地使用权的

  但是我这观点马上就要被推翻了,又是一个文件财税〔2006〕56号,

  该文件比较简单,虽然明确的是集体土地使用税问题,但也侧面证明了没有办理证书不算拥有土地使用权,是不是这个意思

  好了,实务中一般出租方交了土地使用税,税务局不会要求承租方交,如果出租方没交,税务局会要求承租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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