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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8年未交付!却被“金源房地产”代租赚钱!

admin2年前 (2024-09-29)晋中产业信息81

  原标题:买房8年未交付!却被“金源房地产”代租赚钱!

  2014年10月,业主张先生和薛先生看中了由晋中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因当时销售人员介绍了贷款买房的种种好处,我就选择了贷款。”张先生说。

  然而之后开发商并未给他们办下贷款,称是政策原因办理不了。张先生和薛先生等3名业主觉得开发商违背承诺,要求退房但遭拒。

  “我们贷不了款,开发商不退房,并提出由他们代租来抵剩余房款,我们只得同意。”张先生说。

  2022年3月11日,张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当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显示为“晋中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方为张先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房人首付款人民币617757元,余款41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5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在张先生提供的另外一份“委托招租管理服务协议”中,记者看到委托方为张先生,受托方为“山西金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以下简称金之源物业公司)。协议中约定委托期为4年,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在第三条“利益实现”中标明,41万元贷款共分3年还清,2018年的租金则直接归业主享有。

  8年来开发商和物业一直出租房子赚钱

  按照双方约定,《委托招租管理服务协议》到期后,该房屋就归业主所有,业主可自行决定自用或者出租给他人。

  张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11月30日,他们3名业主分别向金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差额62642元,加上当年租金收益77358元,共计14万元。

  但让张先生他们没想到的是,这时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称由于公司更换了物业经理,原来的委托协议作废。此后,张先生他们多次和对方交涉未果。张先生说,目前房子还在被开发商和物业出租。

  2022年3月21日上午,记者在晋中市榆次区金之源物业公司见到了物业杨经理。对方表示,开发商负责人不在,可随后再和她(杨经理)联系,届时再回答相关问题。

  3月22日,业主们又给记者展示了一份委托租赁协议,这份“商铺委托租赁协议”是相关部门协调纠纷时开发商提供的,与之前业主提供的“委托招租管理服务协议”有些不同:

  该协议的受托方为“晋中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此前签订的协议受托方是“山西金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此前的协议委托期是4年;该协议的委托期却变成了5年。

  业主们称自己并没有在这份协议上签过字,质疑该协议的真实性。而且两份协议主体不一样,他们担心自己的利益会受损。

  3月22日,晋中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该局已对该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走法律程序。

  记者在天眼查查询得知,金源房地产公司和金之源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启松。3月23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了金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胡启松,对方表示他不在榆次,这件事可以由金之源物业公司杨经理回复。

  3月25日,杨经理表示,当初房屋贷不了款的主要原因是贷款政策收紧,后来和业主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当于以租代售,也是业主同意情况下双方才签订的。

  金源房地产公司作为正规企业,出示的委托协议是真的,如果业主觉得有问题,可以让司法部门鉴定。

  对于业主提出的房屋产权证问题,金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已列入晋中市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范围,公司会按照相关部门安排给业主们办理产权手续,业主们可以随时关注,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进度。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远玮表示:

  这起纠纷中,如果协议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签字确认过的,那么协议就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如果金源房地产公司所拿的协议,业主未亲自签过字,那么该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金源房地产公司不得以该协议主张合同的权利。

  业主可以凭他们手中的协议起诉对方,如金源房地产公司拿出业主未亲自签过字的协议,则可以请求司法鉴定。如这份协议的签字被鉴定为伪造,则可以主张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指导监督部主任刘杰认为:

  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按约定交房。如果双方有协议,就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时一定要注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保留相关证据,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稿前,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还是希望双方能协调解决此事。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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